林潮和

联系我们

姓名:林潮和
手机:13828161711
邮箱:138282161711@139.com
证号:14452200111948953
律所:广东广铭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东揭阳揭阳市蓝城区政务中心二楼

首页: 律师文集 > 刑事诉讼> 正文

刑事诉讼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扣押物品管理规定(试行)


来源:揭阳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网址:http://www.jyzmxsbh.com/ 时间:2015/12/11 11:19:30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扣押物品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案件扣押物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结合检察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扣押物品,是指在查办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过程中扣押的物品。包括: (一)涉嫌犯罪和非法所得的款物; (二)作案工具和其它可能与犯罪有关的物品; (三)非法持有的违禁品。 第三条扣押物品应当统一由财政部门管理。对扣押款物应设专用帐户和保管室,实行帐与款物分人管理,严格出入库和收付手续。 保管室应符合防火、防盗、防潮等安全要求。应配置保险柜、物品架等防护管理设备。 封存扣押物品所用的密封条、密封袋、密封签由院统一印制、编号,由业务部门保管使用。领用时要严格登记手续。 第四条业务部门扣押物品后,一般应在当天或次日移交管理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移交的,业务部门可安排人员暂时保管,但在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移交。 第五条扣押的现金移交时,保管员应在复核无误后,开具收据交给案件承办人。保管员对扣押款应逐案设立明细帐,并及时存入银行。 第六条扣押的实物移交时,案件承办人应列明物品的名称、规格、特征、质量、数量,保管员应在查验无误后,在移交清单上签名。 数码特定或其它特征能够证明案情的钱币、存折、信用卡、有价证券等物品,作为实物进行封存保管,并注明编号、种类、面值、张数、金额等。 对贵重小件物品应装入透明袋封存。 第七条对扣押的实物应建帐设卡,做到一案一帐,一物一卡。 第八条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等危险品,应委托有关部门妥善保管。 对大宗物品应联系有关专业部门进行仓储封存保管。 对时效性强或者易变质等不易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对违禁品应严格封存,不得以任何借口使用和扩散。 第十条保管员应定期对扣押物品进行检查,保持室内整洁、通风,认真落实防火、防水、防霉、防虫、防盗等措施。 第十一条案件承办人在移送案件或因案情需要调用扣押物品时,应经业务部门领导批准。加封的物品启封时,案件承办人与保管员应同时在场,当面查验。归还时,应重新封存,由保管员清点验收。 第十二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占、使用(挪用)、私分、私存、调换、外借或擅自处理扣押物品。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法违纪的,依照《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和领导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由于错造成扣押物品损坏或丢失的,应由直接责任人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各级检察院每半年应对本院扣押物品的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及时查处存在问题。上级检察院应适时组织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各地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实际,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由各级检察机关监察部门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电话联系

  • 13828161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