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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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

收疯女人为“妻”是否构成强奸罪


来源:揭阳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网址:http://www.jyzmxsbh.com/ 时间:2015/12/23 11:10:02

张起淮律师对收疯女人为“妻”是否构成强奸罪的看法 发表日期:2005-1-28来源:法制晚报 阅读714次   12月27日下午,本所主任张起淮律师携同王曜律师和姜琳律师助理参加了法制晚报举办的“法制圆桌”活动,并对收疯女人为"妻"是否构成犯罪发表了看法。      ■新闻事件   光棍汉车站捡回女疯子关爱照顾如同夫妻偷车被抓导致离奇案浮出水面   近日,有媒体以《强奸犯的悲喜剧》为题,报道了一起特殊的“强奸案”。   2003年7月,以蹬三轮车为生的郑德富在车站出入口外待客时,发现候车室的台阶上有一位三十来岁的女子,此人虽头发蓬乱、衣服也脏兮兮的,但面孔白皙,且能说一口标准的普通话,只是答非所问。   郑德富看其嘴唇干裂,便买来一瓶矿泉水和四个烧饼给她,对方感激地说过一声“谢谢”,便狼吞虎咽地吃起来。   在郑要离开时,女子主动坐上三轮车,开始郑想把她撵下车,可转念一想,自己36岁仍打着光棍,不如把这疯女人带回家,一分钱不花,也可以尝试一下做男人的滋味。就这样,疯女人跟郑德富回了家。   在郑德富的关爱与照顾下,疯女人似乎对郑德富产生了特殊的感情,郑德富说什么、做什么,她似乎都能懂一点,每次郑德富跟她做起“那事”,不仅配合,而且表现得十分兴奋。郑德富外出拉活,便将她锁在屋里。她也不吵不喊,乖乖地待在屋里等郑德富收工回来。今年7月的一天,郑德富的三轮车丢了,为了维持生计,郑决定偷一辆车回来。可当他拎着大夹剪还没找准作案目标时,就因形迹可疑被联防队员发现了。根据郑的交待,警方决定对其住所进行搜查。在打开门之际,警方在床上发现了全身赤裸、披头散发的疯女人。   疯女人叫王秀娟,9年前受刺激患上了精神病,离家出走已有7年。在四处寻找没有结果后,其夫已另组家庭。王秀娟的家人表示,如郑德富愿继续照顾王秀娟,他们同意将郑德富与王秀娟一起接回家,让二人共同生活。   目前,当地警方只是对郑德富取保候审,但能否给其定罪却成为了困扰公安机关的难题。(文中郑德富、王秀娟系化名) 本案焦点:   1.郑德富将一个精神上有缺陷的疯女人领回家,并与其同居了一年之久,这种行为应如何定性?是否构成犯罪?   2.郑德富虽然生活困窘,但他还是尽自己所能,在生活上给予了王秀娟很大的照顾,在形式上给了她一个遮风避雨的“家”。应该怎样认定“他对她的好”?他与王秀娟同居,是否具有主观恶意?   3.社会危害性是衡量犯罪的一个重要特征,也是是否定罪的要件之一。如何看待本案中郑德富“收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焦点交锋   交锋一:是否构成强奸罪?   许兰亭: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在这种情况下,女方是否愿意不是构成强奸罪的要件,郑德富的行为可以认定已构成强奸罪。   吉祥生: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间,一般不具备性防范能力,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郑德富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构成犯罪。   耿欣: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的,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犯罪。报道中说,王秀娟在接过郑德富递过来的矿泉水和烧饼时能说“谢谢”,说明她的辨知能力没有完全丧失,据此,不能简单地将郑的行为定为强奸罪。   是否定罪应有一个时限。即要等到王秀娟的病被治好后,在她的精神状态正常后,看她是否还能接受郑德富。如果她还要一如既往地和郑德富在一起,那同居期间,郑德富与之发生性行为的行为,就不应构成犯罪。   交锋二:是否具备强奸故意?   吉祥生:从报道中可以看出,郑德富对王秀娟还是很照顾的,他没有虐待她,在与她发生性关系时,也没有强迫她,他收留王秀娟的行为,主观上可以说没有恶意。   张起淮:郑德富的行为是有主观恶意的,至少他在将疯女人领回家的一瞬间是有主观恶意的。文中曾提及,他曾想到“可以一分钱不花,尝试一下做男人的滋味”,这就充分说明了他主观上的恶意。郑德富照顾王秀娟不假,两人在相互的关爱中有了感情是真。但郑德富在生活方面所谓对王秀娟的照顾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对她好。一年的时间里,郑德富没有与王秀娟办理结婚手续,没有带她去诊治,从某种意义上讲,王秀娟无疑充当了他的性奴隶和性工具。郑德富的主观恶意是不言而喻的。   交锋三:如何看待社会危害性?   邢小兵:也许郑德富在与王秀娟发生性关系时有违背她意愿的时候,但从总体来讲,他的“收妻”行为并没有对社会造成危害,对王秀娟本人也可以说是没有造成伤害。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定罪的话,就过于严厉了。   张起淮:如果纵容郑德富这种“收妻”行为,会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让他们钻法律空子。如默许这种行为,不仅会危害到社会良好的秩序,同时,也谈不上对精神残疾人群的保护。   1.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强奸罪。   2.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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