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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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

家属关心篇


来源:揭阳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网址:http://www.jyzmxsbh.com/ 时间:2021/3/12 4:48:04

1、在押人员的近亲属病危或死亡时,可否回家探视?

(1)《看守所条例》规定:“在押人员的近亲属病重或者死亡时,应当及时通知人犯。 在押人员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局长批准,在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允许在押人员临时离所回家探视,回家探视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押解。这充分体现了革命人道主义。 ”

(2) 留所服刑罪犯有特殊情况需请假的,由监所根据其亲属申请、当地公安派出所及基层组织出具的证明,对符合条件的,填写《罪犯回家探视审批表》,报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由其亲属到看守所接、送罪犯。留所服刑罪犯请假的假期一般三至五天,最长不得超过七天。表现不好和有现实危险的罪犯不得准假。

 (3)判处拘役的犯人在看守所服刑期间,按法律规定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两天,路费自理。路途较远的,可以累积使用假期。

 

2、在押人员患病,怎么办?

   (1)在押人员患病,看守所应当给予及时治疗;

   (2)需要住院治疗的,看守所应当通知案件主管机关。

 

3、在押人员与近亲属会见和通信的权利的内容是什么?

   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监管审查期间,一般禁止与外界有任何接触与联系。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其近亲属通信、会见。

 

4、在押人员怎样与其近亲属会见和通信?

(1)会见和通信的批准权限。

在押人员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在押人员与其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近亲属以及外国的近亲属会见、通信,或者外国籍在押人员与其近亲属、监护人及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人员会见、与外界通信,均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者国家安全厅、局批准。

(2)会见的规定。

留所服刑罪犯与近亲属会见,一般每月不超过一次,每次一般不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一般不得超过3人。会见时,看守人员要在场监视,宣布纪律,并进行登记。

留所服刑罪犯因违反监规在禁闭期间,原则上不允许其会见近亲属。有特殊情况会见其近亲属的,应当经过看守所长批准。

留所服刑罪犯可以与其近亲属通信。但发收的信件,一律要经过看守干警检查,发现有碍监管或散布反动言论内容的,应予扣留,并做严肃处理。

判决已生效的罪犯未投送之前可以接见一次。接见时间不得超过半小时,会见时近亲属不得超过3人。

未决犯会见近亲属,由办案人员持批准会见的证明文件与看守所联系办理。会见由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对外国籍人犯、少数民族人犯和聋、哑人犯,还需由办案机关聘请翻译人员在场。

(3)通信的规定

看守所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在押人员收发的信件可以进行检查。经检查,对没有发现问题的信件即可发出或交给在押人员本人;如果发现有碍侦查、起诉、审判内容的信件,应予扣留,并移送办案机关处理。在押人员发收的信件,看守所未受办案机关委托检查的,则一律交办案机关处理。

罪犯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信件经看守所检查,如有不利于安全或罪犯改造的内容可扣留其信件。写给看守所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何行使要求解除超过强制措施法定期限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对待其申诉,及时纠正错误。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是否,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看守所对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羁押期限即将到期而案件尚未审理终结的,应当通知办案机关迅速审结;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应当将情况报告人民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

 

6、看守所对在押人员近亲属送物有什么规定?

    (1)第一次给在押人员送物随到随收;外省、市的在押人员家属送物随到随收。

 (2)其他情况按看守所每月指定的时间进行。

 (3)对在押人员近亲属寄送的物品,看守所要严格检查。经检查同意接收的物品、现金,按规定详细登记,对于不接收的物品,要求其亲属带回或登记后予以退回,对于违禁物品要予以扣留。

 

7、看守所怎样对留所服刑人员进行教育改造?

(1)教育改造罪犯,应当实行因人施教、分类教育、以理服人的原则,采取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所内教育与所外教育相结合的方法。

(2)对罪犯应当进行法制、道德、形势、政策、文化、技能等教育。

(3)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罪犯进行扫盲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经考试合格的,由教育部门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

(4)看守所应当根据生产和罪犯施放后就业的需要,组织罪犯参加劳动,培养劳动技能,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罪犯参加各类职业技术教育培训。

(5)看守所鼓励罪犯自学,经考试合格的,由有关部门发给相应的证书。

(6)看守所应当设立教室、谈话室、文体活动室、图书室、阅览室、电化教育室、心理咨询室等教育改造场所,并配备必要的设施。

(7)看守所应当加强监区文化建设,组织罪犯开展适当的文体活动,创造有益于罪犯身心健康和发展的改造环境。

(8)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以及罪犯的家属,应当协助看守所做好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

8、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4)需要逮捕但又证据不足的被拘留人; 

(5)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完毕,但又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6)持有有效出境证件,不需要逮捕但又可能逃避侦查的;

(7)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押犯罪分子,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先行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取保候审; 

(8)检察机关不批捕,但又需要复议复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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