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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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

情理与法的交融一起交通肇事罪案折射出的情理与法


来源:揭阳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网址:http://www.jyzmxsbh.com/ 时间:2015/12/11 11:10:01

情理与法的交融——一起重大交通事故肇事案折射出的情理与法

   “合情理,不一定合法;合法,不一定合情理!”本案却是从情理与法的对立,走向情理与法的交融!

一、案情回放2006年1月18日6时30分,安徽的王某驾驶厢式货车沿105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河南763KM+300M(中心黄实线,双向四机动车道,双向两非机动车行人道)处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红旗轿车相撞,造成轿车乘车人谷某(后右)当场死亡,李某(后左)抢救无效死亡,陈某(副驾座)及驾驶员孟某均致伤残九级,两车不同程度严重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根据卷宗讯问及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等材料显示:王某在其超车道内正常行驶中,突然相向方约100米处一轿车西北东南向斜向疾驰越过中心黄线驶入王某的超车道,王某急鸣喇叭、变灯光提醒对方,刹车减速并稍向左打方向以避开轿车,当两车直线距离极近时,轿车突然向右(西侧)大角度打方向,王某亦急向右(东侧)打方向时已晚矣,刹时两车相撞,轿车左前及左侧先后与货车左前接触,货车方向机主轴被撞断失控。碰撞后货车向右侧翻,头西北,车厢后部骑压中心线。轿车头东南,车身偏后部骑压行人道与行车道分线。货车左后轮制动痕迹止于中心线,右后轮制动痕迹止于车侧翻位,制动痕迹呈微弯弧形。轿车发生事故全程无制动痕迹(司机孟某陈述其从问过道上车后,到发生事故止,啥也不知道)。碰撞抛散物中心线两侧均有(大部在西侧)。孙某陈述其驾驶客车在行车道行驶中,发现相向一轿车突然东南向越过中心线斜向驶入其超车道内,后又西南向斜向中心线驶去,其心想开车的睡着啦!随从后视镜一看,轿车已停路边,尾红灯亮着,不知发生何事。王某2006年1月18日接受讯问后被行政拘留15日。1月29日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驾驶超载未靠右侧通行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孟某疲劳驾驶未靠右侧通行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另三乘车人无责任。1月31日王某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委托李少华律师提出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2月1日王某被转为刑事拘留。2月5日提请对王某批准逮捕,检察院经认真审查卷宗及申请复核的理由,于2月10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月13日王某由刑事拘留变更为监视居住,2月16日又变更为取保候审。

二、情理与法的对立——交通事故认定复核李少华律师接受王某的委托后,到交警事故处理部门认真阅取了卷宗,会见王某,实地查看了事故车辆,向上一级公安交警部门提出了复核要点:事故认定中没有认定孟某疲劳驾驶斜向越过中心黄实线高速驶入王某正常行驶的超车道内的事实,及孟某严重违法占道行驶及疲劳驾驶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和重要原因的法律责任。王某见轿车东南向斜向高速越过中心线驶入其超车道内时,稍向左打方向,一是为避开轿车,让轿车从其右侧通过,预防发生正面碰撞事故,二是假使避免不了发生侧面碰撞,也会使事故损害程度相对减轻。因为正面碰撞一般要比侧面相撞造成的损害大得多。因此王某之思之行,是合情又合理的。如撞击前孟某不突然急向右打方向,本案事故可能就擦肩而过。至于相撞后货车仅有右轮刹车痕迹及右侧翻,系轿车冲撞力、货车转向机轴被撞折断至方向左偏及碰撞前有一定稍左向行驶速度等多因一果造成的。现场勘查以撞击抛散物大部在中心线西侧认定两车撞击接触点在中心线西侧有误,因为一者抛散物大部在中心线西侧,是因轿车由东北向西南斜向高速撞击所致;二者无刹车高速运行中的轿车,是先后从其左前部顺而左侧及顶部从前向后撞击货车左前部的,所以撞击抛散物少部在中心线东侧而大部在西侧。因此两车第一撞击接触点应在中心线东侧。综上,建议根据现场勘查及两车撞击部位等进行碰撞模拟试验,重新作出科学、客观、公平、合法、合情理的事故认定。上一级公安交警部门报请省交警总队事故科对本案两车进行碰撞测试后,于2006年2月28日作出经研究维持原交通事故认定的决定。

三、合情合理但不合法——王某被批捕在逃维持原交通事故认定的决定作出后,2006年3月6日公安机关再次提请对王某批准逮捕,检察院经再次审查卷宗材料和律师的申请复核意见及“王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律师意见书,仍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次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轿车上的伤亡者及近亲属,以上访的形式要求追究王某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即于2007年7月3日委托司法鉴定部门对两车接触点在道路中的位置进行鉴定,于7月11日作出货车刹车跑偏,两车在中心黄线西侧相撞的鉴定结论。公安机关据此于7月17日第三次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于8月6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王某批捕在逃。轿车上的伤亡者及近亲属,先后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王某及所驾车辆的所有人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于2006年11月作出三份王某和所驾车辆的所有人连带赔偿诸原告共计50余万的民事判决。至开庭前,王某赔偿到位5万元,货车所投保险赔偿7.5万元。

四、情理与法的交融——公诉、辩护、裁判公诉:王某于2010年12月24日被抓获执行逮捕,2011年4月1日被以因交通肇事造成二人死亡、二人伤残,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应用法律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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