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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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第一卷诉讼主体第五编辅助人


来源:揭阳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网址:http://www.jyzmxsbh.com/ 时间:2016/1/22 11:19:32

第一卷诉讼主体第五编辅助人 第五十七条 (正当性) 一、除特别法赋予权利成为辅助人之人外,下列之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亦得成为辅助人: A)被害人,即具有法律借着订定罪状特别拟保护之利益之人,只要其已满十六岁; B)非经其告诉或自诉不得进行刑事程序之人; C)如被害人死亡,而在死亡前未放弃告诉权,则未经法院裁判分居及分产之生存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被害人所收养之人,以及与被害人在类似配偶状况下共同生活之人得成为辅助人,或如无该等人,则直系血亲尊亲属、兄弟姊妹及其直系血亲卑亲属,以及收养被害人之人得成为辅助人,但以上之人曾共同参与有关犯罪者除外; D)如被害人无能力,则其法定代理人及按上项顺序所列之人得成为辅助人,但以上之人曾共同参与有关犯罪者除外; E)任何人,只要属刑事程序不取决于告诉及自诉之犯罪,且无人可依据以上各项之规定成为辅助人。 二、只要辅助人在听证开始五日前向法官声请,则得在诉讼程序中任何时刻参与诉讼程序,但须接受诉讼程序在其参与时所处之状态。 三、如属非经自诉不得进行之刑事程序,则该声请须在提出控诉前为之,或在提出控诉时同时为之。 四、辅助人须在进行预审辩论五日前声请成为辅助人方得参与预审辩论。 五、在让检察院及嫌犯就该声请表明立场后,法官须以批示作出裁判,并立即将批示通知检察院及嫌犯。 第五十八条 (辅助人之诉讼地位及职责) 一、辅助人具有作为检察院协助人之地位,其在诉讼程序中之参与须从属于检察院之活动,但法律规定之例外情况除外。 二、辅助人特别有下列权限: A)参与侦查或预审,并提供证据及声请采取视为必需之措施; B)提出独立于检察院控诉之控诉;如属非经自诉不得进行刑事程序之情况,则即使检察院不提出控诉,辅助人亦得独立提出控诉; C)对影响其本人之裁判提起上诉,即使检察院无提起上诉。 第五十九条 (辅助人在司法上之代理) 一、辅助人必须由律师代理。 二、如有数名辅助人,则仅由一名律师代理各辅助人;如在选择律师方面有不同意见,则由法官作出裁判。 三、如各辅助人之间利益有所冲突,则上款之规定,不适用之;如归责于嫌犯之各犯罪系不同,则上款之规定,亦不适用之,在此情况下,法律就其中某一犯罪容许成为辅助人之人所组成之每组人得委托一名律师,但每人有逾一名代理人者属不合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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