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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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犯罪

现场犯罪心理痕迹在盗窃案件中的应用


来源:揭阳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网址:http://www.jyzmxsbh.com/ 时间:2015/11/17 11:21:07

[摘 要]: 犯罪现场的犯罪心理痕迹属于犯罪行为留痕的一种特殊反映形态。犯罪痕迹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所引起的一切变化现象。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所留下的痕迹,按照痕迹的存在形态可分为三大类:一类是有 [英文摘要]: [关 键 字]:[论文正文]: 犯罪现场的犯罪心理痕迹属于犯罪行为留痕的一种特殊反映形态。犯罪痕迹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所引起的一切变化现象。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所留下的痕迹,按照痕迹的存在形态可分为三大类:一类是有形的形象痕迹,主要是指遗留在犯罪现场的痕迹物证;另一类是无形的意识痕迹,即存在于人们头脑中的印象痕迹,人们称之为感知痕迹;再一类是通过现场各种变化现象所反映出来的能表征犯罪嫌疑人心理活动的犯罪心理痕迹。 众所周知,盗窃犯罪在整个刑事犯罪中所占的比例一直居于榜首。特别是在青壮年犯罪中,盗窃犯罪约占70%~80%,在我国现阶段,大多数犯罪嫌疑人不是因为出于生活贫困环境而犯罪,而是把盗窃作为享乐、寄生的手段。盗窃犯中的再犯、累犯、惯犯的比例较大。正因如此,盗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须要对其进行坚决的打击和有效的预防。而利用犯罪心理痕迹破获盗窃案件更具有现实意义。 现就结合我队2002年破获申某系列盗窃案件,浅析现场犯罪心理痕迹在盗窃案件中的应用。 2002年4月17日10时,北京市海淀区国际关系学院的张教授家中被盗,并伪造成火灾现场。盗走爱立信388手机一部、索尼随身听一部、理光照相机一部、日本产紫光照相机一部,总价值一万余元。案发后,在国际关系学院内造成了很坏的影响,给工作和生活在这里的广大师生带来了极大的恐慌。经过现场勘查发现:国际关系学院是一个封闭式管理单位,门口有卫兵站岗,并有监控录象,唯一的一个非国际关系学院工作人员出口是国际关系学院南侧的一个小门,该出口是建筑工人出入口,但也有人值班。从整个国际关系学院的保卫系统来看,案犯唯一有可能进入的通道就是这个专供建筑工人出入的小门。同时,案犯是采取砸碎玻璃窗入室盗窃的,西北侧卧室翻动较大,其中,立式衣柜被挪动,在衣柜中发现着火点。作案时声音大、停留时间长,这说明案犯胆大心细。这是一起有预谋、有准备的犯罪。针对近期在青龙桥和海淀地区同类案件上升的情况,我队成立专案组,通过召开串并案会,认真细致的分析了盗窃嫌疑人的现场犯罪心理痕迹特征。一、分析利用心理痕迹表征的反常性,识别犯罪嫌疑人的伪装行为 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为了逃避打击,转移侦查视线,总是想方设法进行心理伪装和行为伪装。但无论伪装的多么巧妙、诡秘,都不可能完全改变其早已形成的个性心理特点。犯罪心理痕迹总是会从现场整体态势中暴露出反常性,这种反常性既不符合正常人的心理活动规律,又违背自身的心理活动规律。在申某盗窃张教授家案件中,由于伪装行为受犯罪心理的支配,犯罪嫌疑人企图将现场伪造成失火现场,毁灭现场遗留的痕迹物证,掩盖盗窃的事实,逃避打击。侦查人员要善于抓住这些现场上的表征的心理痕迹的反常性,揭露犯罪分子的伪装。二、运用心理痕迹与犯罪人特点之间的对应性,确定侦查范围 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中,为破获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一个首要的环节就是确定侦查范围。在犯罪现场往往遗留有形象痕迹和有关物证,这些痕迹物证有助于确定侦查范围。这些痕迹物证也蕴涵着犯罪心理痕迹的内容,通过心理痕迹反映出犯罪人的特点,则有助于判断犯罪分子的职业范围、技能范围、地域范围等。从犯罪现场遗留的作案工具、作案材料、工作证件、衣物鞋帽等物品特点来分析犯罪心理痕迹,分析犯罪分子的职业(行业)特点:从作案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手段、方式、方法、技能、技巧,也能进行心理分析,判断犯罪分子所具有的职业专长;从现场被犯罪分子盗走的赃物种类、体积、重量等也可以进行心理分析,抓住犯罪嫌疑人目标选择的需求心理,判断其是否本地人还是流窜犯;从犯罪分子遗留在现场的使用物、携带物的产地、销售、使用范围,也可以分析其心理痕迹进而判断犯罪嫌疑人工作、生活的地域范围;从犯罪现场所留的手印、足迹、工具痕迹等形象痕迹亦可以分析其心理痕迹。这些痕迹作为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通过对它们遗留时作用力的大与小、动作的生与疏,以及客观反映的有与无、多与少、先与后等现象的研究,也有可能对犯罪痕迹作出分析,进而判断出犯罪分子的职业技能,以及是惯犯还是偶犯。我队研究了张教授家盗窃案后,认为犯罪嫌疑人能够在封闭的小区进出自由,一定是对现场周围环境熟悉,摸排对象应该是居住在周围的人。根据犯罪嫌疑人采取破窗入室,在现场停留时间长,有伪装现象的情节,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胆大心细同时具备一定的反侦查经验,以前应该被公安机关处理过的有前科人员。三、分析研究心理痕迹的共同性,组织并案侦查 我们在分析了嫌疑人心理痕迹的同时,也对近期使用同一手段的案件进行分析,组织并案侦查,我们认为现场由于受犯罪心理的支配,同一个案犯在实施每一个犯罪行为时都带有自身的特定性和相对稳定性。这种稳定性和相对稳定性表现在各个犯罪现场上可呈现出心理痕迹的共同性。心理学关于动力定型、习惯性思维(定势)的理论表明,犯罪分子的习惯性作案手段是由习惯性思维决定的。习惯性思维是定势的一种,指的是用一种固定的思维程序、模式来处理同一类事情的心理倾向。定势现象同样也存在于犯罪心理痕迹中。侦查心理学家认为,“犯罪分子尤其是惯犯或者连续作案的犯罪分子,在作案时,由于某种思维方式和与此相联的犯罪行为的多次重复,往往会在其思维活动中明显地反映出他的习惯性的心理特征,表现出定势的特点。”犯罪嫌疑人在首次作案成功后,其行为方式在大脑皮层中建立稳定的犯罪特点,留下其共性的心理痕迹。在侦查工作中,正是从一个个具体的现场,分析研究此案与彼案的相似与共同之处,采取串案分析、并案侦查,以及查对犯罪情报资料档案等侦查对策。利用犯罪心理痕迹的共性,有助于侦破流窜犯罪案件、系列案件,通过破一案带一串,破现案带积案,从而提高侦查效益。经过细致的分析犯罪现场的心理痕迹,找出了作案手段的共性,决定把2002年4月27日中国农业科学研究院某单元某号纵火案;2002年5月14日颐和园宿舍某楼某号盗窃纵火案与2002年4月17日国际关系学院张教授家盗窃案并案侦查。 美国的道格拉斯?莫尔认为,个性痕迹分析是当今侦查领域的一种新的侦查技术或方法。在实际工作中,侦查人员可以利用这种“技术”与刑事技术相结合,为更有效的侦查破案提供依据。我们队依据现场犯罪心理痕迹的描述,在国际关系学院周边组织摸排工作;另一方面,根据现场提取的指纹进行指纹比对工作。 经过细致工作,我们把从国际关系学院张教授家盗窃案现场提取的嫌疑人指纹放到指纹捺印库中进行比对,并认定该指纹属于一个叫申某的北京男子:申某,男,1977年6月12日出生,家住海淀区安和桥正红旗东街。此人是一个盗窃惯犯,曾于1992年9月因盗窃罪被判刑4年,1996年4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3年,1999年7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3年。2002年2月刚刚被释放。我队在摸排对象中圈定犯罪嫌疑人申某,并顺利将其抓获。 申某在我队侦查人员面前还负隅顽抗,凭借着自己的几进几出的“经验”认为只要死抗就能够逃避制裁,但是在充分的科学证据面前,他的“经验”也没能帮他逃过我们侦查员的耐心细致的讯问,申某又交代了2002年4月27日芙蓉里、4月14日大有庄等系列破窗盗窃案件。 申某盗窃系列案件的顺利告破,使我们尝到了犯罪心理痕迹在盗窃案件中应用的甜头,也使我们认识到加强心理痕迹研究的重要性,成为揭露犯罪的有力证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先进科技手段的日新月异,犯罪手法也在不断的翻新,日趋现代化、技术化,犯罪行为的智能性、预谋性、隐蔽性更加明显,反侦查心理也更为强烈。心理痕迹的分析有利于明确侦查方向,缩小侦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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