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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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程序法治下的罗伯特·布莱克杀妻案


来源:揭阳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网址:http://www.jyzmxsbh.com/ 时间:2015/12/11 11:19:30

       2005年11月19日,对于时年72岁的美国演员罗伯特?布莱克(Robert Blake)来说,充满阴霾。这位艾美奖得主因涉嫌杀妻卷入长达四年的诉讼,八个月前好不容易被刑事法庭宣判无罪,当日又被民事法庭裁决,对妻子之死负有责任,应向四个孩子支付3000万美元的巨额赔偿。据说,这足以让这位昔日明星倾家荡产。2006年2月,罗伯特无奈地向当局提出了破产申请。

  罗伯特?布莱克于1933年出生于美国的新泽西州,曾先后出演《紫色帮》等多部著名影片。1967年,他在电影《冷血》中主演一位谋杀犯,获得了一致好评。后因出演侦探电视剧《贝雷塔》而红极一时,获得有“电视界奥斯卡”之誉的艾美奖。

  如同10年前的O?J?辛普森案一样,罗伯特杀妻案也因为其名人的轰动效应,及其戏剧般的审判结局,受到了普遍的关注,褒贬不一。被害人的民事代理律师杜宾获知结果后说:“这真是正义伸张的好日子”,而辛普森却通过美联社,对美国的司法制度提出了强烈的质疑。那么,该案是一起公正的判决,还是一桩糊涂案?该案涉及的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可以作为法治社会的一个标本,还是一个坏榜样?

「事实版本」

  控方所指控的是,2001年5月4日晚9点半左右,罗伯特与妻子邦妮(Bonny Lee Bakley)在Sutdio市一家意大利餐馆用餐后不久,共同走向停在一个半街区以外的轿车,期间发生争吵,罗伯特由于愤怒而丧失理智,当场开枪射杀妻子。邦妮身中两枪,奄奄一息,在送到医院后不久死亡。2002年4月18日,罗伯特作为警方当时唯一的嫌疑人而被捕。

  调查过程中,警方发现,罗伯特曾雇佣了两名好莱坞的特技演员试图杀害他的妻子,为此,罗伯特面临一项谋杀罪和两项雇凶杀人罪的指控。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规定,除非有宣誓的证词且构成正当的理由,否则不能逮捕犯罪嫌疑人。而逮捕的令状,只有法院才能发给。但如果被告不服罪,法官必须就审前释放作出裁定。本案警方拥有两名证人,而且罗伯特又在凶案现场,因此警方完全有理由逮捕他。但罗伯特事后交纳了150万美元保证金后获得保释。为何被逮捕之后又能得到保释?保释制度的理论基础是无罪推定原则,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院定罪以前都被假定是无罪的。美国法院历来认为在审前可以释放被告,除非存在逃跑的风险。如法院认为被告仍存在严重危及社会的可能性,并认为无论附加什么样的保释条件,都无法适当地确保社会安全,才会实施“不准保释”的审前拘留。出于对公共安全的考虑,总是有一些严重的罪行不得保释。尽管保释金并不能完全确保被告人出庭受审,但法官通常会根据被控罪行的严重程度规定高额保释金,以增加被告人违规的成本。罗伯特如果违反保释的条件,不仅要没收保释金,而且还要作为犯罪来处理。更严重的后果是,有过在保释期间逃跑记录的人以后再犯罪时将不会被允许保释,即使以后的罪是轻罪,因为他的信誉已经受到了怀疑。所以多数被告人,尤其是罪行不重的被告人都不愿意冒以后失去保释机会的危险而愿意按时出庭,因此,美国被保释的被告人逃跑的比率是很低的。

  警方调查发现,女儿露丝出生后,罗伯特对她非常疼爱,但是也感到极度不安,歇斯底里地不想让妻子接近孩子,他认为妻子是一名不称职的母亲。警方认为有理由相信罗伯特因为对邦妮非常憎恶,并且想独自抚养女儿而除掉了妻子。这是警方对罗伯特杀人动机的判断。控方曾经试图采用辩诉交易(plea bargaining)促使罗伯特认罪,该案的检察官在2002年4月底的时候就发表声明,表示如果罗伯特承认杀妻的话,将不会要求法官判他死刑,只判他终身监禁。美国式的“辩诉交易”是一种认罪“折扣”制度,被告接受公诉人放弃某些指控或者降格指控,以换取被告对余下的一项或几项指控认罪。美国的普通刑事程序极其烦琐,可能旷日持久,但是辩诉交易却以简洁的方式处理了大量不存在重大争议的刑事案件。据统计,美国90%以上的定罪通过辩诉交易完成。如果罗伯特认罪,他可能面临终身监禁,但是如果他不认罪,而检察官又能在公开的法庭上证明其罪行,他就可能面临死刑的判决。这里面存在着控方和辩方的博弈,博弈的力量对比,有赖于证据展示中双方所获得的信息。

  辩方显然不接受警察的这个结论。罗伯特声称,邦妮被杀的时候,他正离开妻子返回餐厅寻找他遗失在那里的手枪。也就是说,他提出了不在场的辩解。按照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担原则,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是由控方承担的,被告无须提出证明自己清白的证据。但这个原则也有例外,不在场辩护就是其中之一。如果被告人提出了不在场的辩解,就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根据罗伯特自己的说法,他之所以把妻子一人留在停车场,是当时折回餐馆取落在餐馆的手枪。而他之所以随身带着枪,是因为邦妮总害怕有人侵犯她。当据罗伯特声称,他回到停车场时,邦妮已经在座位上遭枪杀。惊慌失措的他曾到住在街对面的摄像师西恩?斯丹尼克那里求救。西恩是第一个知道发现凶杀案的证人,可惜他只能提供一些旁证。他打电话叫了救护车,接着和罗伯特一起赶回现场,并照看现场,那时候大约是晚上9点50分。也就是说,西恩不能做罗伯特的不在场证人。警察闻讯赶来时,罗伯特正瘫坐在路边,一边哭喊着,一边在呕吐。警方随后在街区附近寻找更多的目击证人,但是没有发现。

  在证据展示过程中,双方很难取得妥协。控方没有足够的证据对被告人构成实质性的压力,而辩方也难以解释警方的合理怀疑。其中有一个细节还表明,罗伯特可能撒谎。当时,西恩在现场照看,罗伯特跑回餐馆找人帮忙。餐馆老板约瑟夫回忆道,“他冲进来大喊出事故了,进门后他先要了一杯水,然后说他妻子中枪了生死未明,还叫我打911救人。”警方为此询问了约瑟夫,结果发现罗伯特的叙述中似乎有一个很大的漏洞。罗伯特曾表示,他返回过餐馆两次,头一次是为了找回那支枪,后一次是为了找人帮忙抢救邦妮。但是约瑟夫却表示,他记得罗伯特只回来过一次,而且显然是在邦妮中枪后回来的。餐厅的侍者则表示,罗伯特和妻子离开后没两分钟,他们用过的那张餐桌就来了新的客人,并没有谁发现那里有遗失的手枪。显然,事实版本有很大的出入。

「庭审交锋」

  根据对抗制(adversary system)原则,审前的证据调查和认罪,都不能直接作为定案的根据,即使是讯问笔录,也没有直接的证据能力,判决所依据的必须是庭审过程中双方交锋所展示的事实。在宣判被告人有罪之前,任何人都是无罪的。公诉人代表政府和人民,尤其代表被害人提出控诉,极尽渲然之能事,把被告人描绘成一个心存不良的罪犯。而被告律师则不管自己的当事人有罪与否,均积极地为其辩护,努力拆散控方所编织的犯罪图画。所谓“兼听则明,偏听则暗”,英美对抗制中的法官并不直接调查证据,而是通过听取双方的举证和辩论,获得关于事实的结论。双方都有权请自己的证人和传唤那些不愿出庭的证人。律师对己方证人进行直接询问(direct examination),并让另一方证人进行反询问。威格摩尔认为这种交叉询问是发现真实的最强大最有效的机制。对于特别擅长询问技巧的律师而言,交叉询问也是最能展现辩方观点并打动陪审团的渠道。富有经验的律师总是悉心准备如何进行交叉询问。正如德肖薇茨所言,最好的辩护,就是无罪辩护。辛普森案的辩护律师非常成功地做到了这一点。罗伯特的律师也做到了。

  控辩双方在本案中都提到了被害人的品格,并试图利用它作为有利于己方的证据。通常,在刑事诉讼中提到的多是被告人的品格。美国联邦证据法对品格证据规则的原则规定是,一个人的品格或者品格特征的证据在证明这个人于特定环境下实施了与此品格相一致的行为问题上不具有相关性。但是,如果被告人首先提出了关于其品格或被害人品格的证据,那么,控诉方提出的反驳被告人的品格证据,具有可采性。例如,在刑事案件中,如果被告人提出其品格端正来说明其不可能实施指控的罪行,那么起诉方亦可以提出有关被告人品行不良的事实,作为证据反驳被告人。那么。为何本案控方要先提出被害人的品格呢?对于控方而言,被害人的品格以及被害人生前与被告人的紧张关系可以证明被告人的杀人动机。这是控方在证据不足的时候,冒险甩出的一张牌。

  邦妮的确是劣迹斑斑。据称她是一个“放荡女子”,有从老年男性身上骗取钱财的前科,曾结婚数次,还曾经靠邮件欺诈和出卖自己裸照,以及提供性交易诈骗男人钱财。2001年初,丧偶的罗伯特与邦妮开始交往,很快邦妮怀孕,产下女儿后经做DNA测试证明是罗伯特的骨肉。罗伯特为得到女儿同意与其结婚。邦妮一生与名人有着各种暧昧的关系。警方认为,被害人的这种性格背景,可能是罗伯特杀人的主要原因。因为罗伯特一直对邦妮存在成见,认为邦妮借故意怀孕让他陷入没有爱情的婚姻。邦妮自然成为让罗伯特的心病。事实上,罗伯特一直试图保护小女儿露斯,不让邦妮与露斯接触,因为他认为邦妮和其他男子有性关系。控方据此推测,罗伯特因为看不起邦妮,并且为了获得小露斯的监护权,而想杀死她。

  既然控方首先提到了被害人的品格,辩方就要拿此大做文章了。在法庭上,罗伯特的辩护律师劳恩将死者邦妮描述为那种“为成为名人的妻子而不惜把自己的肚子搞大”的女人。她经常从容地辗转于各路名人之间,与他们有着各种暧昧的关系。落入她网中的除了罗伯特之外,还有著名影星马龙?白兰度的儿子克里斯蒂安?白兰度,她甚至还声称与摇滚巨星杰利?李?刘易斯生有一个女儿。罗伯特的律师艾塞尔认为,是克里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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